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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33 收藏
省重点原商业部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黑龙江省/财经类/公办/黑龙江省
排名: 第399名
综合指数: 60.00
热度:18611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具有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受权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我校招生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30个省(市、自治区)。

  第六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其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数和相关规定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三)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按分数(原始成绩)优先原则分配专业,若分数(原始成绩)相同,则首先依据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其次依据是否享受照顾政策,最后依据投档排序分进行专业的分配(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依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投档规则)。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五)我校在考生电子档案投档时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确定的照顾政策,但在分配专业时首先根据考生的原始成绩进行分配;

  (六)我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以俄语授课为主;

  (七)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的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全国普通高校文化课统一考试。2016年我校使用省(市、自治区)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及招生计划按其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美术类专业课成绩排序)。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招收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对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的单位及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咨询电话:0451-84805261 84805262 84805263 84805264 84805265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451-84865257

  学校网址:www.hrbcu.edu.cn

  本科生招生信息网:zsb.hrbcu.edu.cn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hrbcu.edu.cn

  微信公众平台账号:hsdzhaosheng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