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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时间: 2018-06-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27 收藏
省属博士点硕士点
贵州省/财经类/公办/贵州省
排名: 第407名
综合指数: 58.25
热度:16972K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考入我校,可凭录取通知书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审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将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减免、生活补助等资助,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市区的学生,应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赴贵州省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毕业生(含高职、独立学院及研究生)到贵州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一次性代偿。代偿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年。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含高职、独立学院、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七、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资助对象

  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资助标准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

  九、学费减免

  学校对经认定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在校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的一种特殊资助政策。

  十、学校接受的社会各界资助

  1.资助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并根据资助团体或个人要求推荐受助学生。

  2.资助标准

  按照资助团体或个人提供的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