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招录的本专科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专业调整。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由接收学院(校区)根据师资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修读通识必修课程须全部合格,并满足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材料;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录取(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学生,高考考试科目符合转入专业高考考试科目的要求。
第四条 非师范类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当年度未完成计划的师范类专业。转入数量不得超出师范类专业当年度缺额总数量,缺额计划各专业可以调剂使用,优先在相同专业内转入。
第五条 按专业类别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艺术类学生,可以在大类内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专科学生需为二年级),确系对所学专业缺乏兴趣或确有其他专业特长(有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和学生实际转入下一年级或转入相应班级管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春季高考、专升本、五年一贯制、贯通培养转入本科段的;
(三)跨报考类别(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仍按照文理大类;合作办学转入普通类等)或艺术类、体育类的;
(四)应予以退学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集中进行。
第九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由院长(校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区)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校区)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将各专业申请条件、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二)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直接向申请转入专业的学院(校区)提交申请表;
(三)学院(校区)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校区)公示。
第十二条 考核与接收:
(一)接收学院(校区)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接收学院(校区)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校区)提出质疑,学院(校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三)接收学院(校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经复审无异议,初步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复核后汇总转专业学生情况及名单报学校研究。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在复学时办理,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况在每年10-11月份办理。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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