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招委〔2011〕7号
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稳步深化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净化考试环境,维护招生信誉,确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平稳,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现将《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1年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巩固实施“阳光工程”的有效措施和已有成绩。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高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经省教育厅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加强对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及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等的领导和监督,并实施严格的公示制度。所有拟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需就其对应的加分项目向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申报。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专门办法,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所有考生可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相关专业(专项)测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
二、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
考试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各市招生委员会要始终高度重视,继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进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及答题卡安全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考的各项保密措施,做到思想重视、措施到位、制度完善、实施认真、纪律严明,狠抓命题和试题印制、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明确各环节任务和岗位要求,做到条件达标、培训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高考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一次安全保密专项检查,消灭死角,做到万无一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积极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受雇替考、利用互联网及无线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为的联合防范和治理;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考场的管理,所有考点必须对所属全部考场实施电子监控,并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和隐形耳机探测器等;做好高考报名的复查工作,加强高考报名信息确认环节的管理和公示;加大高考期间的巡考、督考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考生证件和考场的管理,严防高校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报名考试或替考;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三、从严管理,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审慎稳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高校招生的公正和安全。要切实做好网上报名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宣传,精心准备,认真实施,在组织管理上下工夫,做到应报尽报,不留死角,不出差错。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擅自超规模招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向学生作出不实招生承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继续做好招生录取信息确认工作,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警示宣传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制度,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段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阳光高考”平台,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预警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继续坚持报到后全面复查和进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的办法,严查冒名顶替的学生,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
四、平稳推进高校招生改革
近年来,结合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我省招生工作进行了多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年,要继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一是将本科二批与本科三批合并为本科二批;增加自主招生批;继续推进和完善网上填报志愿及本科二批、专科(高职)分批次征集志愿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上网条件,并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帮助和辅导;要加强组织管理,采取具体措施,建立有效机制,方便考生获得有关信息,及时上网填报志愿;要强化宣传,使考生充分知晓分数线与志愿设置的要义所在,特别是了解本科二批调整后的新内涵,以及填报志愿与往年的不同之处,做到正确填报。二是继续强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选拔体系中的作用。高校要进一步改进录取程序和办法,充实录取工作人员,扩大专家参与招生录取试点的范围与参与度,试点要扩大到10所本科高校;要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等,改进评价过程与方法,在一定分数范围内将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起来,强化学业整体水平下的相关学科成绩在确定培养目标方面的作用。三是继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使之更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生活,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试题结构要进一步适应网上评卷的要求。四是继续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结合我省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研究制定高考标准化考点的省级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五、不断强化宣传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招生社会环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导向为主,精心策划,打好主动仗。要大力宣传招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及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认真培训宣讲人员,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不同时段特点,把握宣传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将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把以考生为本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协调解决好高考期间的照明供电、医疗保障、安全保卫、考生食宿以及防止噪声干扰等问题,为考生充分发挥水平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应考环境和氛围。加强和改进招生服务工作,优化政策咨询、志愿填报、录取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考生的服务,继续妥善处理好残障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进一步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高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高考期间,各市与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与各考点、各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考点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校高考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举报和信访工作,在高考和录取期间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设立信访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规定,严肃处理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考生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高考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高考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招生的高校,要取消违规招收学生的入学资格,全额退还学生所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其中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0]91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或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行为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考生体检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四)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对考生的健康状况作出规范明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体检工作于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实施。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体检卡》所含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体检卡》应安排专人传递,考生及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电子档案和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高校的招生章程于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高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办学类型和性质(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的使用原则和计算办法等),学费标准(必须说明,不可空缺),颁发学历证书的高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高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方法,为家庭困难学生设立的绿色通道办理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高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于
科
时 间 期 日 目 | | | | |||||
9∶00―11∶30 | 语文 |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 基本能力测试 (9∶00―11∶00) | |||||
15∶00―17∶00 | 数学 | 外语 | |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测试;理工类考生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测试。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题满分各为240分;基本能力测试试题分值为100分,以考生答题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测试6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副题及答案、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和济南大学。
所有科目均采取网上评阅的方式。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评卷教师并严格考核把关,推荐的评卷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评卷的准备工作,落实评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高考评卷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关键性工作,是有关各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汇总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6批进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
1.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高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高校及专业;公安类专科高校及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高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高校、“
2.自主招生批: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
3.本科一批:国家“
4.本科二批:一般本科高校及专业,民办高校、高校设立的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高校及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实践生本科专业。
5.专科(高职)一批:所有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专业及部分专科(高职)高校及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体育类专科专业。
6.专科(高职)二批:部分省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市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高校设立的独立学院专科(高职)专业,部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科(高职)专业,民办高校的专科(高职)专业,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专科(高职)专业。
(二)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
2011年实行远程网上填报志愿及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次征集志愿模式。
1.
提前批可填报1个本科、1个专科及4类高校(军事、公安、航海、其他)是否服从调剂志愿。自主招生批可填报1所高校、6个专业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仅限取得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包括取得艺术(体育)特长加分资格的考生填报,且志愿必须与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高校一致。本科一批一志愿可填报1所高校,二志愿为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6所高校,还可填报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每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和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2.7月17日-18日,填报本科二批一志愿。可填报1所高校、6个专业和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3.7月24日,本科二批第一次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4所高校,每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和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4.
5.
6.
7.
8.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实践生、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等类别的本、专科志愿填报时间及方式与普通文理科相同。其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考生应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选择地点上网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考生凭密码上网确认其填报的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书面签字确认。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10.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及其他必要的帮助。
1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更不得擅自修改。
12.《填报志愿告知书》应与准考证一同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上网填报志愿网址为http://www.sdzs.gov.cn。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如未被保送录取,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这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还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中心等)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其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我省高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三)市、县(市、区)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信息采集、考前教育、组织考试、填报志愿、反馈信息、处理考生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细则;
2.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所在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艺术专业测试、体育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及体育单招测试中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信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对高校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考生在高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题卡;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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