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
教育部招生工作“30个不得”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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