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院教﹝2017﹞27号 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pdf
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亳州学院实施办法》(院发〔201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允许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本科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专科控制在20%以内。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不再接受和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不接受任何学制新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为第一学年的11月1日至20日,系部进行考核的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转专业结果于12月20日之前公布。
第五条 转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等考核方案由各系制定,并统一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二、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 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入校以来未受纪律处分;
2.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个人申请,系部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以不参加考试,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的,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专科师范专业申请转入非师范专业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不跨专业大类的情况下,可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专业招生不是文理科统招,而跨科类转专业者;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非体育和艺术专业的;
4.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培养的;
5.五年制大专生;
6.对口招生与专升本者;
7.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统一录取的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各系根据本系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师资、实验条件等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由各专业预估可接收转入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上一学年度毕业生就业率在学校排名后5位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专业教学条件,每年10月下旬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可转入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并同意后,递交至拟转入系教学秘书处,拟转入系把学生申请表收齐后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各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可参加拟转入系组织的考核。
第十三条 接收系要认真组织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的相关基础知识,并结合学生的特长表现,给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转专业结果由教务处在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和接收系,学生凭所在系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需在原专业参加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于第二学期开学后到新专业报到上课。
四、学分记载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新专业相同的课程学分依然有效。未参与学习的新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必须重修。
2.其它与新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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