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可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每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五、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江西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给予支持。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高校评审结束后,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发展我省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激励研究生潜心向学,勇于创新。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同一学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5)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在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基层单位(院、系、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高校将当年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1.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资助对象有哪些?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具体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2)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3 年,下同)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2.以上所说的“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哪些地区哪些单位?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分别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凡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3)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1)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录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网页(网址:http://zizhu.jxedu.gov.cn/gdjy/ksindex1.php),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毕业生原就读高校财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高校财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填写学费、贷款信息及建议补偿代偿金额后,加盖公章返还给毕业生本人。(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向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3)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6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特别说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果暂时缴纳不了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入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困难情况,学校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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