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相关规定
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山西省在省属师范院校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动态调整)的师范生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省属师范院校按照《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从2020年起,山西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开始招收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师范生。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省属师范院校培养能力,统筹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 省属师范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或入校后二次选拔的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进行公费培养。各市、省属师范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省属师范院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培养、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签订《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公办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父母户口迁移、结婚等原因不能回生源地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市就业,填写跨市就业审批表,经培养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市和接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跨市就业手续。
第十条 各市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山西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要求履行协议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参照教育部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违约金计算办法执行。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金退缴由培养学校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已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违约金退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违约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培养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校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校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确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办理。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鼓励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服务期内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支持省属师范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 各市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省属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属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原则,统筹调剂使用事业编制,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优先使用空编,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条 各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保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手续接转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各市、省属师范院校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市、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推进省属师范院校统筹各类资源,建设省级教师教育培养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属师范院校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专业培训和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卓越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市、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该办法管理,违反原《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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