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管理办法
为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选择更多的自主空间,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调整基本原则
第一条 尊重学生选择权,注重个性发展
专业调整工作的目的是尊重学生的选择权,为学生个性化成长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学院培养人才质量。
第二条 充分考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制定专业调整比例
为支持各专业学科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转出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本自然班人数的20%(非整数,四舍五入,以下省略),转入人数根据学生专业需求及教学条件合理安排。
第二章 专业调整资格及要求
第三条 专业调整资格
一、经高考被我校录取且目前在校正常学习的新生,已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同时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排在本自然班前20%者,且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缓考除外;通过补考取得的及格成绩不予认定)。
二、品行优良,无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身体条件符合所转入专业学习要求者;
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参军复员的学生如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直接转入所申请专业,且不占正常转专业名额。
第四条 专业调整要求
原则上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之间不得跨大类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艺术类、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与其他专业不得互转。
第五条 转专业批次安排
一、第一批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点规定的学生,其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排在本自然班前10%(含10%),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专业调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本批次学生不得进入第二批次专业调整。
二、第二批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点规定的学生,其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排在本自然班10%-20%(不含10%),只能在学生所在学院的专业中申请专业调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本批次学生不得进入第一批次专业调整。
第三章 具体实施步骤
第六条 专业调整方案公布
教务处在汇总各教学单位年度专业调整接受计划、各批次考核方案的基础上,与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等部门共同拟定《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方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及专业调整名额公示
教学单位根据教务系统中第一学期全部课程成绩按照班级进行排名,并将自然班总成绩排名前20%的学生名单、成绩及全校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情况在特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八条 分批次申请与审核
一、第一批次申请与审核
公示期结束后,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学院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并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每生限报两个志愿专业,将按照第一志愿专业优先、第二志愿专业其次的原则),经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复审。
二、第二批次申请与审核
教务处将在主页公布第二批次全校各专业可容纳的学额数,第二批次学生可在本学院仍有学额的专业中进行选择。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每生限报一个志愿专业),经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申报数据报教务处复审。
第九条 复试与录取
一、教务处对符合专业调整资格的各批次学生按照专业调整意向进行统计,如报名人数不超过所报专业容纳学额数,则直接进行专业调整;如报名人数超出所报专业容纳学额数,第一批次复试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学院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试(复试科目及复试方式由各教学学院于每年12月份公布)。具体实施;第二批次复试由各教学学院依据本办法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二、第一批次第一志愿专业落选学生根据该生第二志愿专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重新组织复试。第一批次第二志愿专业落选学生无调剂机会,取消该生专业调整资格。
三、第一批次学生完成录取工作后,开始第二批次学生专业调整工作。第二批次学生经复试落选者,无调剂机会,取消该生专业调整资格。
第十条 审批与公示
教务处统计专业调整名单,提交专业调整委员会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公示期满,教务处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学业成绩及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完成专业调整的学生需按照调整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在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符合新专业培养方案的,需经所在学院确认后由教务处转入。
第十三条 调整后专业第一学期已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组织重修。
第十四条 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有关的档案材料在转出后两周内移交给转入学院,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生收费标准按调整后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之前制定的其他文件在专业调整方面有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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