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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1-28 来源: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浏览量: 5104 收藏
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市/政法类/公办/北京市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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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1年春季考试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高职(专科)2021年在天津市的春季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四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九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春季考试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春季考试招生工作接受市招委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学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符合 《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方式及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招生类别

招生计划

备 注

1

老年服务与管理

普高生

1

以上专业无加试要求,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2

老年服务与管理

中职生

1

3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普高生

2

4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中职生

1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考生“文化素质(基础)+职业技能”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安排专业时,在总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加分投档考生优先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无加分投档考生则在在总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中职生毕业生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普通高中毕业生则按照技术、综合能力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按秋季普通高考体检要求参加体检。各专业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已被我院春季考试招收录取的考生,如符合报考条件可参加天津市 2021 年秋季普通高考本科阶段的录取,不能再参加高职高专(专科)各批次的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 2021 年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我院春季考试招收录取的学生与全国秋季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6000/年,住宿费900-1200/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高职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10-80206935  80206936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邮 箱:1838221451@qq.com

监督电话:010-80206932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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