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高招录取工作通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禁令。
《通知》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做好2017年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 高校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要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 有关高校要根据向社会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和试点省份录取工作方案,加强与试点省份的工作衔接,确保试点录取顺利。
■ 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 严防信息泄露及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
■ 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受理处置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等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禁令。
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7〕9号)要求,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高校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要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稳妥推进录取改革
各地要积极推进高职分类招考,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精心实施减少录取批次改革,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上海、浙江要精心组织新高考录取工作,细化完善工作预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认真指导考生、家长填报志愿,审慎做好投档录取,确保改革措施平稳落地。
其他省份要根据上海、浙江高考综合改革录取工作方案,指导所属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录取工作。
有关高校要根据向社会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和试点省份录取工作方案,加强与试点省份的工作衔接,确保试点录取顺利。
加大招生信息公开
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认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和录取的规则及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等应知须知的相关信息。
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招生资格考生信息、录取要求、录取结果均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高校招生网站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强化信息系统安全
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录取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信息发布、志愿填报、网上录取等重要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切实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冗灾能力。
要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严防木马病毒感染和黑客入侵。
要严格信息使用和保管,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及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
做好考生宣传服务
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协调媒体准确解读国家招生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对于媒体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
要完善“绿色通道”入学制度,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各高校要做好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一并寄送所有录取新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受理处置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加强监管及违规查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考试招生等部门组织开展招生录取督查。教育部也将对有关省(区、市)和高校进行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要组织专家组对艺术、体育专业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各高校原则上要在9月30日前,将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报告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主管部门。对于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微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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