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学年内无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常规班均位于前35%,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学业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
2.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35%(或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比较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在校人数及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名额×(学院参评的困难学生总人数/学校参评的困难学生总人数)
第七条 每年福建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时间、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生发展中心;
(四)学生发展中心会同教学发展中心对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校评审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拟定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报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再由福建省教育厅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收到福建省教育厅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由学生发展中心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由财务部门将奖学金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号中。学生发展中心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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