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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2 来源: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浏览量: 5522 收藏
四川省/综合类/民办/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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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四川省招考委、教育厅的安排,为了确保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及录取工作。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学院全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Tianfu Information VocationaI College) 。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四川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隶属于四川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章 毕业与发证

第五条 毕业与证书: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类别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条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体育类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类(播音与主持专业)录取办法,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广播影视类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第六章 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助学金4500元/年·人、3300元/年·人、2100元/年·人三个档。学院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已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我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个月内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联系电话: 028-37393338 028-37393339

联系传真: 028-37335338

咨 询QQ:578511177 578511777

第十九条 学校办学地点:四川省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大学路2号

邮政编码:620564

网址:http://www.tficedu.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本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学院招生工作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考试招生工作,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严守招生纪律,学院纪检部门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对考生资格审查,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招生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公布的为准,一切法律责任由学院承担,由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4年4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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