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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09年)

时间: 200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89 收藏
黑龙江省/师范类/公办/黑龙江省
排名: 第5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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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庆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法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经济发达、驰名中外的石油城——大庆市。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十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1.志愿优先原则。首先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2.分数优先原则。在120%的投档比例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合格考生,总分相近的情况下,再考虑考生的单科成绩、特长、身体状况等其它因素。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专业招生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满足其第一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须服从调剂;没有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4.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5.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所设置的培养方向,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一种方式,学生毕业时在毕业证上不予体现。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除国家奖励政策外,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铁人”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学校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帮助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助学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六日内寄出。

  第六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 5510288

  网 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