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537
收藏
长春建筑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建筑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建筑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成绩合格者,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长春建筑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景观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城市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本科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景观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城市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时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其它专业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院校志愿录取: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专业志愿录取:录取时各专业无分数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必需具备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学校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广告学等专业,有色盲、色弱者限报。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三点:
1、吉林、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新疆、内蒙古等省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招生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学院。
2、录取时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3、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新疆等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4、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学校2012年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果录取时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按照考生除物理或历史外另一门选测科目的单科分数和等级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ad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长清公路14公里处)
联系电话:0431-89752111,84135555
联系人:杨老师、李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时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其它专业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院校志愿录取: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专业志愿录取:录取时各专业无分数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必需具备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学校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广告学等专业,有色盲、色弱者限报。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三点:
1、吉林、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新疆、内蒙古等省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招生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学院。
2、录取时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3、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新疆等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4、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学校2012年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果录取时考生分数和等级相同,按照考生除物理或历史外另一门选测科目的单科分数和等级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ad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长清公路14公里处)
联系电话:0431-89752111,84135555
联系人:杨老师、李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