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助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 2018-06-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84 收藏
山西省/财经类/公办/山西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5456K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及山西省政府关于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确实解决好家庭特别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生补助经费来源于每年收取学生学费的一部分。

第三条我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放范围按照招生计划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高职、中专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院资助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九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实施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人数的15%,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我院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0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校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量化在班内排名前50%,无违纪处分现象,无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生活检朴的学生可申请特困生补助。

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一条根据中央的要求,每年4月底前,学校和有关市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时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与教育厅,由省财政厅与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条每年秋季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审核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六条我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我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施

一、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我院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

准由我院在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为2档确定资助对象。

第一条、贫困生补助分为三个等级:

(1)、父母双亡或被遗弃,没有经济来源,靠国家救济,可享受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负担子女学费等其他费用,可享受困难学生补助。

(3)、家庭经济收入只能负担部分学费者,可享受一般困难学生补助。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贫困生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所在地为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30元以下;家庭所在地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家庭所在地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8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元以下者,为贫困学生。

二、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三条、享受贫困生补助的学生人数要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内。

三、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我院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有关规定,向班级贫困生资助管理评议小组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村或居委会、乡或街道、县或行政区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三级证明材料。班级据此材料和本人平时生活情况 进行民主讨论,并经系助贷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为特困生者,填写《特困生申请审批表》,报院助贷学金委员会审批,填写《调查认定表》,通过后,送财务处 统一发放。贫困生补助每年评审一次、按月发放。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我院学生资助管理评议小组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管理领导机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我院将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助学资助管理领导机构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开,要及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上报名单及审批结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放。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要限期追回资助款,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我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勤工助学管理实施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条我院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院的职责
第三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我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分法。
第六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我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九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在我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与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五、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我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我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 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部门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 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1、适用于我院招收的中专、高职学生。

2、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院将严格根据由省教育、财政部门参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3个档。享受补助的学生人数要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内。

3、贫困生的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所在地为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30元以下;家庭所在地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家庭所在地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家庭人均月收入80元以下;农村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元以下者,为贫困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我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的认定工作。
(2)院内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处、财务处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内学生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我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 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 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我院学生资助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院所在地省级 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全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交院 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一周。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 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一周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我院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我院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初步审核本班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 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我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 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便于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

第六章:附则

一、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学生学费的一部分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