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法律保障

时间: 2015-06-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97 收藏
省部共建
湖南省/综合类/公办/湖南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6822K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明确提出“安全发展”的理念,并将其摆在与节约发展、情节发展、可持续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煤炭、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化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冶金、电力等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准入在专业背景和学历背景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类专业的就业前景被持续看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