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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57 收藏
江苏省/医药类/民办/江苏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5275K

  高校代码:13981(国标代码) 1849(江苏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高校性质:普通全日制民办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校  址: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学院路6号, 邮政编码:225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招生行为,保证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始建于2002年3月,2005年5月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2010年9月,学院移址素有“文昌水秀,祥泰之州”之誉的苏中历史名城泰州市办学,与国家级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劲合作,开启了学院蓬勃发展的新纪元。

  第五条 学院现设有中医学、中医学(全科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康复治疗学、中药学、药学、制药工程、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生物制药、药事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20个本科专业和专业方向,具有相关专业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和高校教师职称自评权。

  第六条 依托南京中医药大学,共享优质资源,建立一大批学生实习和就业基地。中国医药城数百家企事业单位,是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坚强后盾。多年来,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多年一直保持在95%左右。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生官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8年学院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1、根据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等级级差”的办法择优录取。

  2、江苏省内报考我院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部分专业对选测科目有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选测科目信息,或访问我院招生网站。

  3、学院对进档的考生按照“等级级差”原则安排专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出现两个A加1分,一个A+加2分,一个A+一个A加3分,两个A+加5分,其它情况不加分。进档考生按加过分后的总分安排专业。若考生总分相同,则先比较考生原始投档分;若考生原始投档分相同,语文、数学两门成绩(含附加分)之和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如语数总分(含附加分)相同,则结合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如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比较考生学业水平四门必测科目等级之和(A等级赋2分,B等级赋1分,C等级不赋分);再相同,则比较专业志愿顺序;如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对进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即根据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各省(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执行相关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各专业招收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院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学费:中医学、中医学(中医全科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中药学、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药物制剂、药事管理、康复治疗学10个专业及方向按医学类收费,16500元/人/年;生物制药、制药工程、应用心理学3个专业按理工科类收费,15000元/人/年;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4个专业及方向按人文社科类收费,14000元/人/年。住宿费:1500元/人/年。

  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基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和江苏省政府每年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专款专用于优秀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及颁发办法

  第十九条 证书类别: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毕业证书;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国家认可的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b.hlxy.edu.cn

  2、招生微信公众号:hlxyzsb

  3、招生咨询电话:0523-82120000,4001800990

  4、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学院路6号,邮编:225300

  5、E-mail:zsbtcm@126.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8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