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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时间: 2017-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70 收藏
江西省/师范类/公办/江西省
排名: 第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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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于2013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同意,在原赣南教育学院的基础上改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可追溯至1903年创建的虔南师范学堂,先后整合、吸纳赣州师范学校、赣南教育学院(赣南师范学院师范专科部)、赣南文艺学校、宁都师范学校(江西教育学院赣南分院)以及龙南师范学校、瑞金师范学校和兴国师范学校等教育资源。

  学校以“博学笃志,弘文尚德”为校训,坚持“立足教师教育,服务基础教育”的办学理念,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人才实用、国内同类院校一流”的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赣州师专”;英文名为“Ganzhou Teachers College”,简称为“GZTC”。学校域名为“http://www.ganzhsz.cn,或http://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益”。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园区。

  第四条 学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赣南,面向全国,服务基层。坚持教师教育特色,强化学生说、写、弹、唱、画、操及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培养职业道德优良、文化知识广博、专业技能扎实、个人特长突出的适应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和其他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章 学 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到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根据国家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为学员。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机会,并得到工作中的相应保障。

  (三)在品行、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知悉校务公开信息,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的处分和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履行工作职责。

  (二)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完善竞争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编定岗,按岗聘任,按劳分配,优质优酬。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的任课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学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或职员制。

  第二十六条 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 委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应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系(部),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分会的工作。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办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的咨询和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保护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三)指导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决策,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查、评议、验收学校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等级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推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审议合作办学,主持学校大型学术会议。

  (七)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赞成票达半数以上时,决议方可有效。

  (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1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按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教育部35号令公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指导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指导专业、课程、教材建设。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实训)室和实践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

  (六)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教学工程项目;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七)审议、指导实施教学督导与评估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决策的教学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委员会成员的2/3方可召开。

  (二)教学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协商后表决。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2/3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讨论的议题如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该委员应当回避。

  (四)教学委员会委员如无故不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学委员会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校所属各单位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每3年1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教代会每次会议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三)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四)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委员会。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校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以系(部)为单位经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联系学校各部门和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二)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指导、监督、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十四条 学代会的议事规则

  (一)学代会由学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学代会每2年1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执行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三)学代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代会代表及广大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校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节 教学系(部)

  第五十六条 教学系(部)是学校根据人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二级管理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教学系(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订、实施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

  (三)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强化实践教学。

  (四)负责制订、实施科研建设规划,加强对外交流。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指导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本系(部)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八)负责实验实训场地等设施设备建设及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九)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教师业务档案等资料建设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部)运行规则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教学系(部)设置主任,由校长聘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定期向全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三)教学系(部)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人员由教学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工会分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本系(部)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教学系(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会分会等机构,依照相应章程独立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

  第八节 学校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教育、科研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办学形式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创新继续教育形式。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社会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以教师教育专业为主,适度发展非教师教育专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突出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秉承办学传统,凝练办学理念,彰显学校特色。大力开展苏区精神、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等特色文化的研究,传承弘扬地方文化。

  第六章 校 友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其他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七十五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学校设立校友基金会,由校友会负责管理。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依规组织收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提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八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按照组织程序批准或调整学校领导及管理机构,任免学校领导。

  (三)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和评估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收费标准;监督和审计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证财政拨款、稳定教育经费来源,并按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增加。

  (三)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基地及校园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为学校提高生源质量和拓宽就业渠道给予政策扶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

  (四)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学校条件,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和分配工资。

  (七)依法制定学校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

  (二)依照办学宗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增强办学实力,不断地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输送合格师资,为其他行业输送合格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内部人、财、物等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四)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学费等相关费用。

  (七)实行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图案为由内外两个同心圆里“白色双手+蓝色大树”;双手上方大树中为“赣”字拼音声母“G”变形图案,象征腾飞之意;蓝色大树背景状似苹果,意蕴百年办学历史,源远流长,硕果累累;内外同心圆间,上下方分别是学校中英文名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红底黄字,中央印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校旗标准规格长宽比为3:2。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集体作词、作曲。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5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建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办学层次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执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