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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76 收藏
省属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101计划
广东省/综合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97名
综合指数: 68.82
热度:14303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高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校区1:桂花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校区2:市政技术学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510800

校区3:纺织服装学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51016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不断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创造让学生具有国外学习经历的平等机会和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20%。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相应调整。

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分段清”原则,将考生高考成绩划定分数段,在同一分数段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报考与招录条件:

(一)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单考的考生(一级运动员),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测试合格者,还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根据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该部分录取考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20%。

(二)其他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测试合格者,还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我校将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申请,按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该部分录取考生数不超过录取考生数的30%。

(三)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将按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表演)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录取原则: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三)音乐舞蹈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四)体育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本科国际班是我校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的大学开展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考生须谨慎填报志愿,并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色盲、夜盲、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小于500度、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60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模特表演)特殊要求:身心健康、五官端正、身体匀称,有志于从事模特表演、服装设计与传媒相关时尚行业;请男性身高<1.75米、女性身高<1.6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经济资助。

学校除积极落实国家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外,还每年安排1000多万元自筹资金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6万元的奖、助学金。目前的主要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奖一次,根据学生在校综合测评的排名及突出表现,按特等和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单项奖励金给予奖励,最高奖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五)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广州大学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镇泰奖、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等;部分学院还在本学院内设立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可获得1000-13000元不等的资助。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七)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安排充足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真:020-39366042

电子邮箱:gzdx1995@tom.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j.gzh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大学2015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委托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5年3月26日广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