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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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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51-85400560,0851-85406767

官方网址:http://www.gyu.cn http://zjc.gyu.cn/

贵阳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查询和办理说明

时间: 2022-04-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60 收藏

 

 

 一、“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查询办法

(一)2010年以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请咨询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电话:0851-85404965)

(二)2010年以后(含2010年)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 请咨询学校档案室(电话:0851-85231889)。

(三)在校生“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 请咨询招生与就业处招生科(电话:0851-85400299)。

二、在校生“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申请办理流程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仅作为各省级招办开具给高校正式录取的备案依据,不能作为考生入学、学籍、毕业等证明。因特殊情况申请提取在校生“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的(原件不予提供),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以下相应流程申请办理:

(一)查询个人高考录取成绩、录取专业、录取批次、考生类别等相关信息,以教育部“学信网”数据为准,不再另行办理。(学籍管理科咨询电话: 0851-85404965

(二)仅能在录取花名册查到的相关信息,由在校生自行下载填写“复印个人录取考生表(录取花名册)申请表”(申请表详见附件),将要求准备的相关资料一并携带到招生科办公室办理。(招生科咨询电话:0851-85400560

1.申请事由为学校组织活动需要:

由学校组织活动的主管部门指定教师持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部门联系函(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和参加学生花名册(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签章)办理申请。

2.申请事由为个人需要:

1)个人报名参加国家相关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书面证明(盖章)、学生所在教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相关考试文件规定、准考证或录取公示信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

2)其他事由申请的,由考生本人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书面证明(盖章)、学生所在教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

注:录取考生名册仅提供考生本人信息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仅用于证明当年高考成绩”字样加盖公章。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查询办法(招生科咨询电话:0851-85400560):

12010年后(含2010)的考生:

报名登记表已由招生与就业处打印发放至各教学院装入毕业生档案,如毕业生档案中无此表,向所属教学院咨询。

22009年前(含2009年)的考生:

考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校招生与就业处招生科办公室出具学生档案中未有纸质报考登记表的情况说明。

3.五年制大专、中期选拔和专升本的考生:

五年制大专查询报考登记表咨询就读联办点;中期选拔和专升本咨询学校招生与就业处。

 

附件1: 复印个人录取考生表(录取花名册)申请表

附件2: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节选

 

 

 

 

 

贵阳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202241

 

 

 

 

 


 

附件1

复印个人录取考生表(录取花名册)申请表

 

 

 

 

 


请务必提供准确信息,一定要填写录取信息,不要填毕业信息,尤其是中间有转学或学校更名的情况,若因考生个人填错信息导致未查到,责任自负。

 

复印录取考生名册事由:                                                                                                                

联系方式(电话):                                               

2学历基本信息:(请严格按照录取内容详细填写,保证填写内容真实无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生    在校生   

学历类型(打勾)

艺术类       体育类       专升本       专科

○普通类文科   ○普通类理科   少数民族预科

录取年份

 

生源地

 

录取专业名称

 

备注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代办人信息(本人办理不用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

 

招生科审核意见(对照办理流程核实材料情况)

 

 

 

 

经办人签字:

分管处领导意见:

 

 

签字:


 

附件2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节选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附件“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录取考生名册规定如下:

第五条考试

23.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录取

53.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

56.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