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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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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42465352,023-42464905,023-42467800

官方网址:http://www.cqrk.edu.cn/ http://zsw.cqrk.edu.cn/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69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创办于2000年,其前身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1.学校全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Science & Technology)

2.国标代码:13548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

6.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

7.学校概况:学校占地面积1938亩,校舍面积50.3万平方米,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000余人,设有14个二级学院,开设46个本科专业。学校教学资源丰富,现有建制实验(训)室22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300余个。馆藏纸质图书235万册,电子图书198万册,中外文献数据库36个。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六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3年学校有旅游管理类、设计学类2个大类招生(含5个专业),其余39个专业按具体专业招生,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2023年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0名,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调下,学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均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单科成绩。

第十六条学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选考科目详见生源省份的已公布通告。

第十七条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四条鉴于护理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不招收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或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七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新闻学、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经济学、金融工程、工程管理、会计学、英语、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旅游管理类(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学前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类)学费为15000元/生•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通信工程、护理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园林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类)学费为18000元/生•年。住宿费:6人间(A类),每生每年1600元;6人间(B类),每生每年1300元;4人间,每生每年3200元;2人间,每生每年3500元。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时间为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3300元。

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标准每生2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每生1500元,三等奖学金标准每生600元;“五四”奖学金、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准每生800元,优秀社团干部标准每生800元,优秀共青团员标准每生500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每生每次4000元—5000元,学生困难补助甲等标准每生2000元,乙等标准每生1500元,丙等标准每生1000元;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每生800元;创业扶持标准每生2000元。

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或岗位,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1

传 真:023-42464941

纪检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3-42432660

电子邮箱:zsc@cqr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