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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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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1-86739200,0571-86739000

官方网址:http://www.zfc.edu.cn/ http://zsb.zfc.edu.cn/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21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4-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96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校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公办。

 

第二章  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三)已被2021年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

(四)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五条  报名方式

(一)申请与公示。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寄送。对于在2020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2021年5月2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我校寄送申请材料;对于2021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须在2021年 7月9日前寄送,逾期不再办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申请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注:登记表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原件二份;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二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

(4)《2021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二份;

(5)考生高考体检结论反馈单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二份;

(6)考生所在学校公示材料(加盖中学公章)二份。

邮寄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收件人:招生就业处;电话:0571-86739200;邮编:310018。

第六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确定拟录取专业。

第七条  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升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并将考生信息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第八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后,办理录取手续,学校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

 

第三章  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571-86739268。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四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邮编:310018)

联系电话:0571-86739200

招生网址:http://zsb.zfc.edu.cn

微信公众号:浙金院招生信息窗(zjyzsxxc)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