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82619336,029-84674009

官方网址:http://www.sxitu.com/ http://www.sdyzsjy.cn/

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5)

时间: 2022-07-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99 收藏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四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及最低位次、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市)、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六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