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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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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1969001,023-61969002,023-61969003

官方网址:http://www.cqyygz.com http://www.cqyygz.com/zsjy/zsgz1.htm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6-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9291 收藏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名称: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批准成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三条批准成立时间:2006年2月 教发函[2006]52号

第四条主管部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六条学校代码:14009

第七条办学基本条件: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学校本部占地面积近40万平方米,资产总额10亿,图书馆藏书100余万册。学校有教职工800余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占比超30%,博士占比近20%。建有万兆级无线网络、云计算中心,是重庆市文明校园、重庆市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重庆市智慧校园试点单位,全日制在校学生16000余人。

第八条办学成果:

首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专业群建设单位,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药学专业示范点,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护理专业示范点,首批全国示范职教集团单位,首批全国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首批国家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教学名师、课程思政教学团队,首批国家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首批国家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点院校,首届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展示活动特等奖,首届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药学专业等三个教学资源库建设牵头单位,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教育部“专科临床医学(3+2)卓越医生”试点学校,全国唯一一所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军士生学校,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单位。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九条招生组织架构: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下设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招生专业、学制及办学地点:

1.招生专业及学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药学、药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中药学、护理、助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养生保健、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营养、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医疗器械经营与服务,学制均为三年。

2.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2号(大学城校区)。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招生区域及招生计划:

1.招生对象: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2.招生区域:我校2024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甘肃省、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辽宁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3.招生计划:我校最终确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2.男女生比例:我校助产专业原则上只招收女生,男生慎报。

3.录取体检标准:我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我校所有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报考护理、助产专业考生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考生要求无色弱。在录取阅档期间,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报考上述专业未达到要求的考生将予以专业调剂或退档。建议报考我校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武警、陆军部队定向培养军士生要求: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生的考生须为202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政审、体检按《关于做好2024年定向培养军士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

1.投档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录取办法:

(1)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经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参加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参加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文史类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科要求符合,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3)药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我校与爱尔兰大西洋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药学专业专科教育项目。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入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入学安排: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实习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普通类专业6250-8125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15000元/年。

2.住宿费:700-1200元/年(按住宿条件不同收取)。

第十八条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项目:学校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总体目标。设立了“奖、助、贷、勤、减、补”等六个方面的资助项目,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寒暑假慰问等为辅助,以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混合式资助体系。学生受助面达40%以上。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入学通道”,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主要资助项目如下:

1.国家奖助学金(生/学年):

国家奖学金: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500元/生/学年

2.学校奖学金(生/学年):

一等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600元

3.学费减免(生/学年):

减免学费标准按照全免和半免执行,全免金额不超过8000元,半免金额不超过4000元。

4.企业奖学金(生/学年):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重要声明: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23-61969050

2.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61969001(传真)、61969002、61969003

学校网址:http://www.cqmp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cqyygz.com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