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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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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51-65684886,0551-65659302

官方网址:http://www.ahbvc.edu.cn https://www.ahbvc.cn/zsb/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72 收藏

  为保证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 专科

  三、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隶属于安徽省教育厅,是“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学校和安徽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四、办学地址:

  双凤校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金宁路北16号

  庐阳校区: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233号

  学院网址:http://www.ahbvc.edu.cn

  五、组织机构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招生计划

  我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七、录取规则及要求:

  1.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招生对象: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

  3.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4.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5.各专业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安徽省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按照安徽省招委、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参照2018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办法中的分数排序原则。

  7.浙江、江苏、海南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各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8.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高考时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录取时严格按照2018年安徽省招生考试院关于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办法执行。

  八、颁发学历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我校修完专科课程且学业合格,授予我校专科文凭;符合爱尔兰格里菲斯学院本科就读条件的学生赴格里菲斯学院就读成绩合格者,由格里菲斯学院颁发本科学士学位文凭。

  九、学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3500元/生•学年,理科39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国内学费:9000元/生•学年,格里菲斯学院学费按爱尔兰当年的国际学生收费标准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5684886 0551-65659302

  十一、其他须知: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是“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学校和安徽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设有会计学院、管理学院、旅游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应用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和国际交流学院、公共课教学部等10个教学机构。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荟萃, 教学成果卓著,人才培养质量高。先后荣获“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优秀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中国商科教育学科竞赛综合竞争力50强职业院校”、“安徽教育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全国商业服务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院校”、“第九、十、十一届安徽省文明单位”、“安徽省教育系统首届文明单位”,社会满意度、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学生和困难学生按政策分类予以奖励与资助。

  十二、本章程公布后,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