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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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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88115666,0731-88115777

官方网址:http://www.hnswxy.com http://www.hnswxy.com/zhaosheng/index.html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8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 :12401,各省的录取代码请见各省招生计划册),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35号。

  第三条 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院校,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以财经大类专业为主,涵盖电子信息、人文旅游,特色鲜明、优势明显。我校位于长沙国家高新开发区内,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企事业单位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有关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 根据我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长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按教育部(厅)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湖南、山西、内蒙、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区)招生,各省(区)及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要求。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良好。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则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录入会计专业的学生,一个学期后,通过专业考核,不适合继续就读会计专业的,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我院大部分专业单独招生。详情请见《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第五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及本院网站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七章 奖学、助学情况

  第二十条 奖学助学: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困难级别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助学金;部分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困难补助及参加勤工俭学,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我院还与部分企业合作,设置了“中联重科奖学金”、 “湘茶奖学金”、“湘贵奖学金”、“宇顺电子奖学金”、“创博龙智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八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我院推荐就业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学生自主择业。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可以由学校推荐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本科院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学习。学校还提供自考、成考等多条专升本通道。

  第九章 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联系电话:(0731)88115666 、(0731)88115777(传真)

  学校网址:www.hnswxy.com

  邮政编码:410205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35号,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