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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1-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59 收藏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

       为切实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 高考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高考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凡报名参加我省2024年以下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体检: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下同)的考生;

       2.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含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免试生)的考生;

       3.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含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企业在岗人员五类社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免试生,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等)的考生;

       4.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或免试)以及单独录取的考生,包括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少年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物理卓越计划(北京大学)、物理攀登计划(清华大学)、数学领军计划(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部分核类本科专业单招、职教师资单招、残障单招和消防单招等;

       5.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6.西藏内地班等教育部规定的其他需要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体检标准

       2024年高考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执行。

三、体检组织与管理

       高考体检工作由各市州教育(体)局、教育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委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站在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考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好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高考体检工作由培养学校组织实施。

       1.加强传染病防控。各地高考体检工作要在确保安全公平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各按照当地传染病防控要求,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订体检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招生考试机构、体检单位、学校和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及环节工作纪律工作要求以及工作规程等。2)要主动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汇报,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安排和布置体检场地,加大传染病防控物资保障力度,加强体检工作场所的通风消毒和卫生安全管理。(3)要引导考生有序开展体检,避免人群过度聚集,尽可能减少传染病传播风险。

       2.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1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体检工作,主检医师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2)对往年体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医德有问题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高考体检工作。3要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体检标准和传染病防控知识并进行纪律法规教育,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操作程序及工作纪律要求。

       3.规范体检管理。(1)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体检单位〔原则须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场地要求布局合理、通风好、采光好、环境安静且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非指定体检单位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2)各体检单位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高考体检结论直接关系考生报考专业,体检结论将存入考生个人档案。体检医生应严格按照高考体检要求和标准,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院校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体检工作,对每个体检项目给出规范准确的结果,并按要求如实作出体检结论。各科主检医生对相应的体检结果进行确认并负责。(3)各体检单位应安排专人根据各科主检医生意见和体检结果作出考生体检结论,对体检结论负责,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4)各体检医生要认真、准确采集体检信息,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5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6)要落实专人配合体检单位严格校核考生身份,防止替检。(7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体检表交由考生阅知并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

       4.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切实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和服务工作。(1)参加高考体检的所有考生均须按要求参加所有规定项目的检查,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要特别加强对报考各类单招、艺术类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宣传,避免发生漏检和错检等情况。未经高考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对于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教育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2)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组织考生参加高考体检,指导考生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如没有既往病史或者残疾状况须填写“无”。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处理。(3)要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场次,提高体检工作效率,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对参加体检的残疾考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5.严肃纪律要求。高考体检工作严格实行“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规定,各地各相关单位及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在高考体检工作中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失误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体检时间安排及信息采集上报

       1.全省高考体检工作统一要求在2024315日之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自行安排。

       2.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复检工作须在3月29日前完成。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仲裁申请,考生须于4月8日前到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对复检结果的仲裁申请,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体检信息采集采用两种方式:电子采集导入方式与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电子采集导入方式由体检单位在体检过程中直接通过电子设备采集考生体检数据信息,体检数据须每天进行备份刻盘,体检完成后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将体检数据信息按照系统要求格式统一导入系统,并将每天备份的数据光盘上交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备查;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将经体检单位盖章确认后的体检表汇总,安排人员通过系统录入考生的体检信息。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可自行决定所属县(市、区)采用何种方式。采用纸质录入采集方式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信息录入与核对工作,建立专人录入、专人核对机制,强化责任管理,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4.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汇总所属县(市、区)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于3月29日前通过“高考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体检数据。体检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市(州)提交修改体检数据的申请。

五、军事院校体检、直招士官体检公安院校体能测试等由相关职能管理单位另行发文通知。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