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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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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991-5942366

官方网址:http://www.xjnyedu.com http://www.xjnyedu.com/zsjy/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18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代码:12570

  第四条 院校性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院校地址及联络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邮编:830039

  电话:0991-5942366、5942555、5945902

  网址:http://www.xjnyedu.com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董事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16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九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兼顾艺、体类专业考试成绩,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即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

  第十二条 专业分配原则:按“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或平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可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