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收藏

专科(高职)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3-3820000,0533-3821888

官方网址:http://www.zbnc.edu.cn http://www.zbnc.edu.cn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37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7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邮 编:25513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校品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以培养培训专科层次小学及幼儿教师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在62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秉承“立德树人”的校训,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三大战略和“依法治校、文化固校、强基维稳”三大方略,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即综合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牢固的专业思想、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专业技能,培养了一大批基础知识扎实、基本能力强的小学、幼儿教师,为山东省乃至全国的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网络系统示范单位、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园林式单位、文明校园、学校民主管理先进单位,连续21年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山东省高校教代会、高职高专办学条件、德育与校园文明建设工作、人才培养工作、思想政治课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等七项评估。学校被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为19个省级教师教育建设基地之一。

  目前,学校正积极创造条件,为实现提高办学层次的目标努力奋斗。

  ★地理环境

  学校坐落在奂山脚下,位于清代著名文学家、“世界短篇小说之王”蒲松龄的故乡—山东省淄博市,西临滨博高速公路,南靠胶王路,与济南经十东路贯穿一线,西距济南80公里,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通达。其地东带齐国故都,西襟孔孟之乡,自古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

  学校现有校区占地724亩,校舍规模达到20.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亿元。学校拥有纸质藏书82万册、电子图书28万册,各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专业设置

  学校以师范类教育为主,共有专业29个,语文教育、数学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英语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为央财资助人才紧缺、特色引领型专业,美术学被评为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十二五”重点学科,建有省级精品课程15门,拥有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名师1人,有省级以上教改立项项目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语文教育、数学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现代教育技术专业为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热门专业。

  学校现有专科在校生7321人,专职教师445人,教授、副教授140人,师资力量雄厚。设有人文科学系、数理科学系、信息科学系、学前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艺术教育系、初等教育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以及138处实习实训基地。

  ★教育科研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战略,近年来在各级各类报刊上发表文章2800余篇,出版著作、教材180余部,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90余项,其中省级项目96项,750余项科研成果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奖,其中省级及厅局级获奖成果131项。

  学校积极推进开放式办学,先后与美国、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国内的北京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知名高校和服务机构开展了合作办学。2012年学校与韩国湖原大学合作的学前教育(中韩合作办学)专业招生圆满成功,报考人数和报到率均高于同类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先按其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清后计划缺额在20人以上的专业,根据缺额数,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依次录取满额。)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无故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文史类:3400元/学年;理工类:3600元/学年;外语类:4800元/学年;艺术类:6000元/学年。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中韩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12000元/年。

  春季高考类专业学费标准:幼教类4800元/年,计算机类5000元/年,财经类4800元/年。

  学生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费用结算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办法进行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