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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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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2-86105300,0532-86105200

官方网址:http://www.qtc.edu.cn/ http://www.zsc.qtc.edu.cn/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6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2324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 邮政编码:266071

  注: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南校区,其它专业在西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基本情况(见学院简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收费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音乐教育专业采用认定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的办法,录取过程中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7、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为高收费专业,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凡没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分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2009年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文史类: 4800元/每生·年 理工类: 5000元/每生·年

  艺术类专业: 7000元/每生·年 服装设计专业: 5000元/每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 15000元/每生·年(新加坡项目), 12000元/每生·年(新西兰项目)

  2、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

  西校区500-1200元/每生·年不等,南校区350元/每生·年。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院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退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度。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德技双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山东省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7号)文件要求,我院2009年在山东省范围内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0532—86105300 86105536 86105593(传真)

  2、学校网址: http://www. zsc.qtc.edu.cn

  3、E—mail: zsc@q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