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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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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5-6927062,0535-6927063

官方网址:https://www.ytvc.edu.cn/ http://zs.ytvc.edu.cn/

烟台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9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贯彻“依法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确保烟台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代码:123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编:26467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批准单位: 200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八条 学院历史沿革、办学基本条件及院系设置:烟台职业学院是烟台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由原烟台职工大学、烟台教育学院、烟台广播电视大学等3所成人高校和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山东省轻工业经济管理学校、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烟台工业学校等4所国家、省部级重点中专合并组建而成。学院占地2080亩,校舍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445万元,馆藏图书131万余册。建有校内实验实训室234个,校外实训基地203个。学院现有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47人,教授59人,副教授387人,具有硕、博士学历学位的310人,全日制大专在校生14464余人。现设有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信息工程系、会计系、艺术设计系、经济管理系、对外经贸系、建筑工程系、电子工程系、汽车工程系、公共管理系、食品与生化工程系、船舶工程系、基础教学部、德育教学部等15个教学单位。

  第九条 办学成就: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院校、国家教育信息化试点建设院校,被山东省确定为“山东省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国家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先后获得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星级示范校、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山东省创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40多个荣誉称号。拥有国家级试点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1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33门,省级示范特色专业8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教学名师3名,省级实训基地5个。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建设,带动了相关专业群的发展,全院专业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条 办学理念:学院秉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培养新型实用人才”的办学宗旨和“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理念,把“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实用技能、过硬的职业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学院注重提高质量、走内涵发展之路,实施“特色立校”、“创新兴校”和“人才强校”三大战略,提出“优化结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突出特色、增强实力”的总体工作思路。学院按照“贴近产业、动态调整、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遵循高职办学规律,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四个模式:“区域融合”的办学模式、“以岗定教”的人才培养模式、“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校企共管”的育人模式,先后建立“山东省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山东省船舶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等省级培训基地。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理论与实践和学习与就业的零距离对接”。学院开展多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建立了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建立院系两级专职就业服务指导机构, 40多名专职人员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了全员抓就业的就业工作体系,境外就业成为学院一大特色品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烟台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计算机应用技术、图形图像制作、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软件技术、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保险、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应用韩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秘、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艺术设计、服装设计、学前教育、商检技术、食品检测及管理、生物制药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等。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

  单独招生计划1500人,招生专业同上。

  2、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将来通过学院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我院为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院校,录取时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分数相同的,将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优异者或具有明显的职业倾向的考生,优先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线内原则上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5、优秀运动员按省有关规定可降分录取。

  6、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7、春季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具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过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的考生,优先录取。

  8、单独招生的录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按专业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以内考生,凡参加国各类职业技术大赛或有明显职业倾向的考生优先录取。

  9、单独招生录取专业的确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统筹安排,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以录取。

  10、单独招生期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免试进入我院单招对口专业学习。

  11、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低于省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并设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另外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证书颁发:学生毕业时,德、智、体综合考核合格,颁发烟台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进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第二十七条 就业:学院主动为毕业生联系工作岗位,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免费帮助毕业生及早落实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5—6927062 6927111 6927369 传真: 0535-6927063

  学院网址: 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 ytdd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