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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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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1-58663619,0531-58663620

官方网址:http://www.sdsfjy.com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7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3年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五条 学院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2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警察类院校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

  济南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章丘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城

  第七条 学院概况

  学院前身为山东省法律学校,始建于1982年,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并更名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山东省唯一一所公办专科层次警察类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设有法律实务系、警务与安保系、公共管理与技能系、基础课教学部、继续教育部5个教学部门,占地面积550亩,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

  学院办学条件优良,基础设施齐全,建有模拟法庭、模拟调解庭、教育矫治实训室、安全防范监控室、速录室、功力训练场、警体训练馆等19个校内实训场所,在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设有49个校外实习基地,馆藏图书34万余册,很好地保障了教学需要。

  学院拥有一支双师素质高、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46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75人,教授、副教授37人,有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75人。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聘请了169名行业专家作为学院的校外兼职教师。

  第八条 办学特色

  (一)法警并举 文武兼备

  学院所有学生都要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通过规范日常行为、严肃警容风纪、强化警务技能训练,培养良好的警察素质。我院毕业生政治法律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纪律作风优,受到用人单位广泛好评。

  (二)专本套读 提高层次

  根据法律职业现实需求,学院引导学生参加自学本科考试,提高学历层次。有90%以上在校生参加自学本科考试,有近70%的学生毕业时能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文凭,为学生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试点招录 强化基层

  作为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担负着为全省县区司法局培养政法干警的任务。学院已招录4届共600余名政法干警试点班学生,学员毕业后即转为政法编公务员。我院毕业生均可参加政法干警试点班招录。

  (四)教育培训 双轨运行

  学院同时挂山东司法行政学院、山东律师学院牌子,一方面立足社会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扎实进行学历教育;一方面积极承担全省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教育培训任务,双轨运行的办学模式增强了学院发展后劲。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

  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司法行政,服务于“法治山东”、“平安山东”建设,突出“法”、“警”、“技”等专业群特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法律类专业着重培养“法律精通、公正为民、服务基层”的法律实用人才;警务类专业着重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社会形象好”的警务实用人才;技术类专业着重培养“作风正、技术精、用的上”的技能实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58755310。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建有法律类、警务类、技术类3个专业群,共有法律事务、司法助理、书记官、司法警务、刑事执行、社区管理与服务、法律文秘7个专业,其中法律事务、司法警务为省级特色专业、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司法警务专业设有特勤特警方向、安全防范方向及安全检查方向,刑事执行专业设有狱政管理方向及社区矫正方向,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设有社区警务方向,法律文秘专业设有速录方向等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 2013年学院面向山东、河北、甘肃、黑龙江、山西等5个省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3年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 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 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我院志愿。

  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四)身体无明显残疾,无纹身、刺字;

  (五)无重大疾病,能适应警体训练;

  (六)报考司法警务、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方向)、司法警务(安全检查方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刑事执行(社区矫正方向)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

  第十九条 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二)采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参加征集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三)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依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对专业进行个别调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国家教育部学籍信息网上电子学籍注册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院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退学或受处分开除的学生退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