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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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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41-8253168

官方网址:http://www.gnun.edu.cn http://zsc.gnun.edu.cn/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61 收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实施“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选拔到符合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 11561

  第四条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第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统考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第十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根据录取规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志愿录取相关专业。如录取计划满额,遇平行分数考生时,则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录取;藏语类专业文科按藏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藏语类专业理科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当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课、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照第十三条中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英语专业对英语成绩有要求,理工科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藏语类专业对藏语成绩有要求。

  第十六条我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专业加试要求:我校招收的藏语类专业根据所招生省(区)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

  第十八条甘肃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录取,按规定的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取得正式学籍,享有普通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1.本科学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10]1379号):文史类专业学费3800元/年,理工、体育类专业学费4000元/年,英语专业学费43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

  2.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年。

  3.住宿费收费标准(甘价费[2009]143号):公寓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二条奖、贷、助学金:

  为保证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及资助项目可登陆我校学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自我约束机制,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工作全过程,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邮政编码:747000

  招生电话:0941—8253168

  网址:http://www.gnun.edu.cn

  Email:gsmyzsb@163.com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http://www.ynpxrz.com/n1435683c165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