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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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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tec.suda.edu.cn/ http://tec.suda.edu.cn/zs

江苏省202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时间: 2021-12-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68 收藏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考试招生工作方案

在苏招生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科学制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包括招生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方式、考试科目、防疫措施、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有关要求。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1.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高考统考科目以及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高考总分值为750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2.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

高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订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作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五、专业考试

江苏省2022年对美术与设计类(以下简称美术类)、音乐类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省统考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面试评分)的形式,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考试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考命〔20214号)执行。

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的通知》(苏教考招〔201917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补充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等事项的通知》(苏教考招〔20206号)执行。

(二)校考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规定,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统考涉及的专业,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对于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高校不再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

高校要合理安排校考时间,原则上应在省级统考成绩公布后进行。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考点的,须经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校外考点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高校应加强校内外考点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高校要积极增加考评人员人数,每组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可进一步增加。优化考评人员组成结构,扩大校外人员比例达到一半以上。有关高校要认真总结2021年试点经验,积极采取线上考试方式,进一步完善线上考试工作方案。高校部分艺术类专业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应积极采取线上考试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初选等方式,严格控制现场考试规模。鼓励高校在初选时加强考生文化等综合素养考核。有关高校现场校考规模及其他考务安排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院校招收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或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当招生高校采用委托考试方式时,委托高校须向被委托高校提出委托考试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委托高校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在考生报名前,委托高校与被委托高校均须向考生公布委托考试相关专业、要求、考试安排、合格证发放等事项。

2.省外高校的校考

省外高校在江苏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1)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数达20人及以上的院校,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2)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统考涉及的专业,一律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3)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4)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须使用统一平台进行校考报名和缴费。非我省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点参加院校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凡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如其所报考专业是省统考涵盖专业,须根据江苏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省统考未涵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高校应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比例。高校校考合格证按专业发放,每个专业校考合格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上一年度录取人数的4倍。专业考试成绩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3)有关招生院校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校考合格名单。江苏省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六、录取批次设置

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分3个小批依次录取。

1小批: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小批:除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艺术类专科院校在普通类专科批量投档前完成录取。

七、划线办法

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历史等科目类)、艺术类(物理等科目类)以及不同专业类别(美术类省统考、音乐类<声乐、器乐>省统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艺术类专业校考)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并结合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因素分别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填报志愿

志愿填报采用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由院校根据不同专业(或专业类)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报考相关志愿。

艺术类设置传统(顺序)志愿、平行志愿两种方式。本科提前批次中,第1小批和第3小批实行传统(顺序)志愿,第2小批实行平行志愿。专科批次中,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顺序)志愿,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专科批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只能在传统(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传统(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志愿录取结束后,设置征求志愿,征求志愿设置与相应批次志愿设置一致。填报征求志愿时,考生只能在传统志愿或平行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参加全省专业统考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可以填报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高校的志愿;参加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取得校考合格高校的志愿,其专业考试成绩只适用相关校考合格高校。

艺术类考生不得兼报同批次体育类、定向培养士官的志愿;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音乐类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同批次之间不得同时填报。

九、录取

各招生院校的录取原则、办法须报院校主管部门核准并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一)投档规则

根据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投档规则。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按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按传统(顺序)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1.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

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音乐类:投档分为专业分。

2.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相关招生高校自行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院校要求投档给院校。

其他校考高校,对文化分达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合格的考生,按院校要求投档

艺术提前本科第1小批录取院校,需通过江苏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下载报考本校的考生信息。正式录取以网上录取系统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为准。

(二)录取办法

高校对进档考生,根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标准以及有关招生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十、加强组织领导

省统考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院校校考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执行。

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要切实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学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要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学校考试招生规章制度,层层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严格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

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考试组织严格规范,确保考试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高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研究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核、考试评价及录取的办法,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参加相关评判工作,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或部门独立负责;严禁高校通过各种虚假专业考试方式来圈定合格生源。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艺术类考试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参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