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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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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61738008

官方网址:http://www.cqivc.com http://www.cqivc.com/zsxx/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0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三条 章程适用于2023年全日制招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 14368)。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非营利性)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规建中心应急安全智慧学习工场项目试点学校,教育部“1+X”证书试点院校,重庆市教委与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质量发展技术技能人才战略合作参与单位,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分支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定点服务机构,重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重庆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

学校位于高新区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域,毗邻大学城。含谷校区占地面积200亩,建筑面积120257.78平方米。随着学校发展壮大,已与璧山政府签署协议征地1550亩,正在规划建设中。学校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先进,建有200多个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中心),136间实验实训室,图书45万余册、教职工400余人、在校生10000余人。学校现设有药学与护理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乡村振兴学院)、大数据与信息产业学院、智能制造学院(国防教育与应急安全学院)、人文教育学院、五年制大专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9个二级教学单位,有药物制剂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消防救援技术等招生专业,学校正在打造一批专业群,建设市级校级骨干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区域

2023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湖北、新疆、青海、河北、山西、河南、吉林、江西、浙江、海南、甘肃、云南等省份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2023年,我院共有26个招生专业,药物制剂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社区康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电子商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市场营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大数据技术、包装策划与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安防运营管理、消防救援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等,具体分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第一条: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投档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如录取不满额,则参加征集志愿。

1.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确定专业。

3.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渝价[2011]388号和渝价[2012]98号文件)、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1.药物制剂技术10000元/年、药品质量与安全10000元/年、药品经营与管理10000元/年、社区康复11000元/年、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11800元/年、食品检验检测技术10000元/年、食品智能加工技术9500元/年、烹调工艺与营养10000元/年、电子商务10000元/年、大数据与财务管理9500元/年、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9500元/年、市场营销9500元/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12000元/年、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11000/年、大数据技术11000元/年、包装策划与设计9500元/年、数字媒体技术10000元/年、物联网应用技术10000元/年、机电一体化技术10500元/年、工业机器人技术10000元/年、新能源汽车技术10000元/年、人工智能技术应用11000/年、智能安防运营管理11000/年、消防救援技术12000元/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11800元/年、学前教育12000/年,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400—2200元/年。

2.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在费用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切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

3.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我校在籍一学年及以上表现优异、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茅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在籍一学年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

4.生源地助学贷款。凡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家庭经济情况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每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

5.校级天成奖学金,我校在籍学术能力强,获国家级、省部级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天成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年。

6.校级志远奖学金,我校在籍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志远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年。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高新区宝洪路4号附88号

邮 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61738008

传 真:023-61738002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61738006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