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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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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82110815,0451-82193406

官方网址:http://www.hljucm.net/ http://zsjy.hljucm.net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7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学校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连续三次荣获全国文明单位,2018年、2022年两次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2023年获批成为经方与现代中药融合创新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

第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佳木斯校区。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驻校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审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学生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

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成绩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成绩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一条 在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为了有利于人才培养,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护理学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均为100%。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费用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87267011

87267012、87267013、87267014、87267015

信访电话:0451—82193453

传 真:0451—82193026

学校通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果,网址:http://zsjy.hljucm.net。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53号

邮 编:154007

咨询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jyxxwn.hljucm.net/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