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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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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10-62321818

官方网址:http://www.bcu.edu.cn/ http://zs.bcu.edu.cn

北京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4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七年贯通)

  5.校址及办学地点:

  顺义校区:顺义区杨镇木燕路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北部高科技园区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7.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2年或3年。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实际考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文化课实际分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外语类专业除外),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理科我校设定为物理,文科设定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或B。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进档学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总分+美术统考总分)×50%。综合成绩中的文化课总分不含加分,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美术统考总分高的考生。

  表演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及书法学专业:凡所报考专业(方向)属省统考范围内的,我校使用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课成绩;省统考范围内未涉及到的专业(方向)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个别省份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无单科成绩要求。在专业加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总分(不含加分)高的考生。专业加试成绩和文化课总分均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表演类下设的各招考方向之间可承认相近招考方向的专业加试成绩。

  若省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省市制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英语、英语国际交流班和英语国际课程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

  2.外语类本科专业在高考文化课实际分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3.社会工作和学前教育在2017年各有2个计划在京提前批B段招生,总分线参照本科一批线,同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其他录取规定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4.金融学(英语国际学分互认课程班)、会计学(雅思英语国际课程班)、动画(日语国际课程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5.依据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6.依据护理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2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肝功能正常;

  (6)无传染性疾病、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护理学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8)男生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0%。

  7.依据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五官端正,面容姣好,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2)体态匀称,动作协调,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

  (3)无传染性疾病、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4)凡参加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方可报考。

  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护理学、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专业学生入校后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的学生将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学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22800--299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19800--35900元/学年;专科(高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6000--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2000--35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