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2020年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7-08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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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2020年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规范管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同时,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科学部署、完善措施,切实保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校高考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招生录取工作。
组 长:刘建军
副组长:张海燕(常务) 祭立怀
成 员:纪检监察审计处、学工部、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
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省级主管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我校的招生政策;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我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我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归口部门为党委学工部。办公室下设招生录取组、后勤保卫组、技术保障组、纪检监察组,具体分工如下:
招生录取组(学工部、教务处、各学院):负责招生计划核准、调整和报审工作,负责我校录取信息的处理工作。
后勤保卫组(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部):负责录取期间的防疫消杀、后勤保障及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技术保障组(信息中心):负责录取现场网络建设和日常维护,确保网络的畅通和投档信息的正常交互。
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311-66617057。
三、工作队伍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声誉,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严肃纪律,努力造就一支讲政治、懂法律、熟政策、精业务、尽责任、守纪律的招生工作队伍。
1.各二级学院招生录取人员,由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学院领导班子的其他人员代替。
2.其他招生录取人员、技术人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推荐,学工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录取期间,工作人员不得调换。
四、工作纪律
1.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高考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三十个不得工作禁令”,坚决做到不徇私情,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向考生许愿,自觉维护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
2.招生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向社会泄漏考生信息和招生纪律规定的保密信息。
3.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真正做到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在规定时间高质量地完成招生任务。
4.招生工作人员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戴《录取工作证》。不得将《录取工作证》转借他人,或将非录取工作人员带入录取场所。
五、信息公开
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切实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六、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为维护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复查工作由学工部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全力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每名入学新生录取资格的真实性。
2.各学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对每名报到新生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对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3.各学院院长对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副院长及班级辅导员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执行不力、核查不严,致使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学生蒙混过关,以致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将依法追究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考生档案的说明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3.优惠加分项目的分值和有关事项
4.新生入学报到及资格复查办法
二○二○年七月
附件1:
关于考生档案的说明
1.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基本信息、所申请的资格信息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志愿信息、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信息及报考军队、公安、司法等院校的政治考核(察)、面试结论信息等。
2.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信息的采集、核准工作。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为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相关信息采集系统要建立过程和可回溯管理机制,满足“等级保护”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考生电子档案内容须与考生所提交的纸介质材料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4.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考生报考当年12月31日。
5.考生的高考纸介质档案为考生的《河北省2020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由考生凭本人高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当地招办或中学(单位)领取。考生入学时应携带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等,交高校学籍管理部门。
6.河北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投档规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并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应根据投放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等),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7.按照我省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高考方案规定,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必备内容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投档考生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的考生。其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录取时暂不做要求。
8.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2.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1.对考生身体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20〕5号)等文件执行。各市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进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和应急预案。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选择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工作。
2.所有考生(包括保送生、各类单招等)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高考体检。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须出具相应材料。
3.体检结束后,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4.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5.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单独组织。
附件3:
优惠加分项目的分值和有关事项
1.国家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增加10分。自2022 年高考起,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县参加高考报名,且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阶段连续 3 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④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2.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16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参加高考,不再享受加分。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最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等相关要求,经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网上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上述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⑥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附件4:
新生入学报到及资格复查办法
1.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地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以及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及相关评价信息、党团关系等)或人事档案一起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纸介质档案。
2.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3.高校依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4.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5.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生物识别、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6.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7.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