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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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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4-8304450,0454-8317509

官方网址:http://www.hljnzy.net/ http://zs.hljnzy.net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4-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2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我校相关各省(市、区)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原则,及阳光招生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25,学校在各招生省(市、区)的代码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248号,邮政编码:154007。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简介:学校始建于1948年,历经松江省呼兰农林技术专门学校、松江省佳木斯农林高级职业学校、松江省农业技术学校、东北农学院合江分院、合江地区“五·七”中等专业学校、合江地区“五·七”大学、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学校等时期。2001年3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内首批由中专学校晋升为高职学院,步入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行列,现为黑龙江省首批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学院、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国家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院校、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国家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省级高校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培训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确定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注: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报名建议:男生173cm-185cm,女生163cm-172cm(以面试现场测量为准)。体形匀称,比例协调,双肩平,无驼背,无O形腿,无明显内外八字;五官端正,牙齿整齐。身体裸露部位如面部、颈部、手臂、小腿等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烟花、无胎记,身体无异味;听力正常,视力无色盲色弱,近视矫正后能达到5.0;口齿清晰;无传染性疾病,体检、政审合格,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面试,面试不符合专业学习条件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3.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4.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黑龙江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外省考生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5.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规定,学校所有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学年。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园艺技术、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烟草栽培与加工技术专业,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设立校内奖助学金(高本贯通专业除外),每学年最高可获6000元,两年累计最高可获12000元。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文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资格复查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及各省(市、区)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并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证书颁发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植物保护专业(本科)。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后两年在对接本科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对接本科大学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对接本科院校和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对接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二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四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大学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考生及考生家长应当以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为准,学校不承担考生及考生家长因轻信虚假宣传和承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各省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454-8304450、831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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