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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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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55-89226360,0755-89226361

官方网址:https://www.sziit.edu.cn/ http://zhaob.sziit.edu.cn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73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188号;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根据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境)外联合培养专业有现代移动通信技术(中韩联合培养)及商务英语(深港联合培养),具体培养模式详见学校招生网站专业介绍。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及深圳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历史、物理类)、体育类专业学费 6000元/生&middot;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middot;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middot;学年。

现代移动通信技术(中韩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前1.5年在我校就读,学费、住宿费等按我校标准收取,并由永进专门大学驻深办事处代收学籍注册费人民币8000元/生(一次性收取),项目服务与管理费合计人民币约12000元/生(分三次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期开学时各收取4000元/生);后1.5年在韩国就读,学费人民币18500元/生?学期,住宿费:约人民币3500-4500元/生?学期,保险费:约人民币2000元/生?学期。

商务英语(深港联合培养项目)专业采取“1+1.5+0.5”的培养模式,第一、二、六学期在我校就读,学费、住宿费等按我校标准收取;第三、四、五学期在香港就读,按照香港都会大学收费标准收取,1.5年学费总计为港币111900元,按汇率1港币=0.92元人民币计,约为102948元人民币。在香港学习期间的参考生活费用为每月港币约10000元(含租房费用),按汇率1港币=0.92元人民币计,约9200元人民币(以实际汇率为准)。香港生活费用为估算,仅供参考,香港学费每年6月份会有所调整(仅按照香港消费物价指数调整),以香港方公布学费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人物、学业奖学金、考证奖学金等。还给予在市级以上各项科技、文艺等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授予“特殊贡献奖学金”;

学校构建“多元资助体系”,大力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达到了百分百,保障我校每一位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凡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均可得到一定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此外还有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9226360、89226361

传真:0755-89226363

电子邮箱:zhaosheng@sziit.edu.cn

学院网址:https://www.sziit.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b.szii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投诉。

联系人:何老师、徐老师

监督电话:0755-89226299,89226297

传真:0755-89226297

电子邮箱:xxjiwei@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